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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地开展广州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营造一个规范管理和良性竞争的内部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以进一步加强我市足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为推动广州市足球运动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裁判工作管理条例》,特制定广州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足协裁判委员会各项管理工作及在广州足协注册的各级各类足球裁判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广州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简称“广州足协裁委会”;
(二)裁委会受广州市足球协会直接领导,是广州市足球协会属下之业务专项委员会;
(三)裁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下设行政秘书组、培训组两大职能部门及各片组。
(四)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凡认可和接受本会管理条例的在册裁判员均自然成为个人会员;
(五)常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裁委会并主持开展日常的工作;
(六)常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执行秘书一人组成。
(七)裁委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若干人,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
(八)裁委会设顾问若干人,聘请业内资深人士担任,指导裁委会业务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二)对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及业务培训;
(三)审批国家一级以下裁判员(含一级),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员;
(四)选派、监督裁判员担任本市、省、全国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完成各级足球竞赛任务;
(五)办理裁判讲师、裁判长、以及裁判员年度考核和注册;
(六)组织各类会议及活动;
(七)选派裁判员完成出访比赛、学术交流任务,负责相关对口的对外联络事务;
(八)收集相关信息,为裁判员提供各类学习资料;
(九)记录会务情况,积存各项资料、组织出版本会刊物。
第五条 人员任免
(一)裁委会主任一人,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任免;副主任五人,执行秘书一人,由裁委会主任提名由广州足协常委会通过并任命;委员若干人,由各片组裁判员推荐,报经广州足协常委会审核批准;
(二)裁委会领导成员任职期为四年一届(与广州足协同时换届),在此期间内如需进行包括常委会成员、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等人员的增补或罢免,须经常委会研究并报广州足协常委会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工作流程及管理
(一)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常委会的工作提案、确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决定重大事项等;
(二) 常委会根据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主理日常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监督各项工作进程,审核裁判员的晋级;
(三) 裁委会主任全面负责裁委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分管具体工作,提交各项工作计划并主持分管工作的具体施行,协助主任完成会员大会各项决议任务;
(五) 执行秘书依照常委会的布置及要求,主理各项工作事务,处理日常工作,检查监督两大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片组活动、学习、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片组的设置及管理
(一) 除裁委会组织的培训、竞赛、出访、会议等活动外,裁判员各类活动形式均以片组为单位进行。其活动内容包括业务学习、联谊活动和组织参加“裁判杯”比赛等;
(二) 裁委会辖下共分为东山、荔湾、海珠、越秀四个片组;
(三) 各片组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组成,主要负责该片组日常工作、学习和裁判任务的安排;
(四) 各片组组长、副组长由所属片组裁判员推荐,经常委会批准后产生,常委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和年龄状况或其他原因进行必要的任免变动;
(五)片组领导成员在工作中应分工明确,团结配合,严格管理;
(六)各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月一次的活动时间,同时需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上报裁委会,以便备案并派人参加;
(七)各片组应按照裁委会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本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习、工作计划,于元月十日前呈送裁委会备案,同时下发至各组属裁判员,以保证有计划、有安排、有内容地进行完成各项工作,达到不断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目的;
(八)片组负责为所属裁判员办理注册登记及收费代缴手续;
(九)各片组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该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裁判员晋升名单、工作表彰名单、翌年裁判员注册名单呈送至裁委会。
第三章 注 册
第六条 资格及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上者,需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二)新注册者必须符合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年龄要求;
(三)认可和接受本会的管理条例;
(四)有一定的足球专业知识,爱好足球裁判工作;
(五)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新注册者随时办理);
(六)办理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注册手续需缴纳注册费(注册费标准:国际级、国家级执行中国足协裁委会规定的40元/年/人的标准(其中20元上缴中国足协裁委会)、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按10元/年/人收取);
(七)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按注册内容和要求准备
材料,由本人逐项填写注册表,注册时须附本人大一寸近照一张。注册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注册无效;
(八)未注册的裁判员不安排任何比赛的裁判工作。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违反体育竞赛管理有关规定,尚未接受处理者;
2、未经裁委会批准到外地执法,尚未接受处理者;
3、自行代表其它省、市或行业体协执法,尚未接受处理者;
4、无故不参加年度体能测试和理论、英语考核者;
5、一年内未接受裁判员选派或未参加学习者。
第四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市足协裁委会业务培训,理论、外语、身体素质考核合格者;在区、市级足球比赛担任裁判员10场、助理裁判员15场以上,可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在区、市级足球比赛担任裁判员15场、助理裁判员20场以上,并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考试,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成绩显著、各方面表现突出,经常委会批准可提前晋级),在区、市级足球比赛担任裁判员30场、助理裁判员50场以上,并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新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良好的裁判职业道德,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州足协各项管理制度。
(二)本协会2004年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具有3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2001年12月30日前审批),作为裁判员执法省级或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不少于30场。
(三)有一定足球运动经历,熟悉足球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较熟练掌握《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能够完成职业联赛裁判工作的潜力。
(四)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英语基础。
(五)身体健康,体测合格(男:12分钟跑2800米以上,50米跑7.5秒以内,200米跑32秒以内;女:12分钟跑2400米以上,50米跑9秒以内,200米跑38秒以内)。
(六)在2004年底不能超过32周岁(1972年12月30日后出生),原则上男裁判员身高不低于1.75米,女裁判员身高不低于1.65米。
经足协裁委会审核后,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并上报中国足协裁委会,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裁委会每年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一次。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并上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裁委会每年举办裁判长培训班一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全市、区及各行业组织的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情况;
(四)接受主办单位的劳动报酬;
(五)检举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七)参加裁委会组织的出访活动及享受裁委会提供的有偿装备(凡裁委会提供的装备均由本人自交装备总价值的30%--50%,奖品除外)和奖励,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担任裁委会职务者除外):
1、全年参加裁判工作两项次以上,担任中国足协和市足协主办赛事的裁判工作场次合共15场以上;
2、参加本会组织裁判员的理论考核、英语考核、身体素质测验,并且理论考核必须及格(30岁以下的裁判员以上三项考核必须全部及格);
3、全年参加片组学习活动8次以上。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培养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足球竞赛规则、裁判法,加强外语和体能的学习和锻炼;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市足协裁委会指派的竞赛裁判工作;
(五)在执行裁委会指派的裁判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根据比赛类型及性质提前到达比赛场地:
(1)、三人制、四人制、五人制、比赛--比赛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
(2)、六人制、七人制比赛--比赛前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
(3)、十一人制比赛--比赛前35分钟到达比赛场地;
(4)、或通知的指定时间到达比赛场地。
2、 赛前必须了解清楚比赛规程;
3、 赛前按规程核对球队及球员资格;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七)、自觉遵守《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裁判员管理条例》及管理条例,服从裁委会领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八)、自觉维护本会利益与荣誉,履行宣传本会的义务;
第六章 裁判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裁判员参加比赛执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到达赛区(赛场)遵守不与外界、尤其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十七条 裁委会每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考核。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写出评语和实践分数,作为晋级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片组承接行业比赛或业余比赛必须上报裁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工作(裁判员不得擅自以个人形式承接任何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本年度未注册的裁判长、裁判员,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级比赛的裁判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被中国足协裁委会指派参加甲级、足协杯、乙级、女超联赛的裁判员,在回穗后必须马上向裁委会做口头汇报,两次未汇报者,提出口头警告,三次以上者,建议中国足协裁委会暂停其裁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裁委会批准参加全国裁判讲师、裁判长、裁判员学习班或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晋级考试且考试合格者,其差旅费由市足协负责(只限单程火车卧铺票和单程机票),参加全国甲级、足协杯、女超联赛的裁判员费用按相应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长、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停止裁判工作1—2年;降低裁判员等级;撤消裁判长、裁判员等级称号并终生停止裁判工作(处罚条例参照“中国足协裁判工作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为表彰各片组、裁判员对本会全年工作的贡献,特设下列各奖项(评比细则另附):
(一)片组团体贡献奖:奖励四个片组;
(二)年度先进工作者奖:每片组各三名;
(三)理论考核成绩优秀奖:六名;
(四)体能素质优秀奖:六名;
(五)英语考核成绩优秀奖:六名;
(六)突出贡献奖:若干名;
(七)年度优秀裁判员奖:四名;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裁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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