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10-02-04 17:39:5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设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30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章程修改说明

一、上届足协委员会在任期内经历不少困难,我市足球环境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职业联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能较好地适应足球发展规律,成绩不尽人意;青少年培训工作因受资金投入制约等原因出现萎缩现象。但足协在市体育局、市体总的直接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紧密团结,为确保我市足球运动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届足协委员会已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新的挑战又摆在足协的面前,为了迎接新的挑战,必须对过去的工作作全面、深入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过去的章程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为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社团组织行为,加强对我市足球运动的管理,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广州市足球协会对本协会章程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三、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定,对协会原章程条款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具体的修改情况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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