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10-02-04 17:39:5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八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比赛管理(一)广州市足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市各级正式比赛、有职业队和广州市各级代表队参加的公开比赛、市内最高层次的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委托广州市足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广州市足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会员协会内部球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五十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向其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或业余俱乐部之间的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向广州市足球协会申报。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或业余俱乐部之间的多边成年和青少年、儿童比赛、与其他国家或区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向广州市足球协会申报、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比赛分成
广州市足球协会在其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二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注册的业余俱乐部、未注册的业余运动员,不得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或广州市体育局)注册和领取参赛证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不得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或广州市体育局)主办或各会员协会(体育局)主办的正式比赛。
第五十三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九章 注册
(一)业余俱乐部应按年度向广州市足球协会注册;
(二)按规定交纳当年的注册费。
第五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
(一)业余运动员必须每年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注册证,方可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足球比赛。
(二)要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必须属于某一个足球俱乐部,并由该俱乐部统一办理业余运动员的注册手续。广州市足球协会不办理个人注册。
(三)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在业余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业余足球俱乐部章程》执行。
(四)青少年、儿童运动员的注册办法按《广州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教练员注册
(一)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足球教练员(业余俱乐部教练员除外)工作者,均需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不实者其注册作废;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教练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当年注册费;
(六)广州市足球协会每年1月10日前向中国足球协会办理教练员注册,但在此日期前未参加工作的教练员,可以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