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10-02-04 17:39:5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三十六条  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
(一)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业余足球俱乐部,制定《业余足球俱乐部章程》;
2、指导和监督业余足球俱乐部的组建;
3、负责业余足球俱乐部和运动员的注册;
4、组织业余足球俱乐部学习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新闻委员会
(一)新闻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新闻委员会职责:
1、制定广州市足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2、正确引导新闻媒介对本项目的报道;
3、负责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足球比赛之新闻宣传的组织与安排;
4、负责协调广州足协与各新闻单位的工作,大力宣传和报道我市足球动态;
第三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本委员会是广州市足球协会在比赛中的纪律权威机构。
(三)纪律委员会职责:
1、处理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足球比赛中的有关纪律问题;
2、依据《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比赛中违纪或失职的会员协会及下属会员、业余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3、纪律委员会三人以上作出的决定为合法决定。
第三十九条  诉讼委员会
(一)诉讼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本委员会是广州市足球协会在诉讼方面的权威机构。
(三)诉讼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关于会员协会及下属协会、俱乐部及其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争议的申诉,包括就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的争议;
2、受理对纪律委员会所作处罚决定的申诉,但不包括裁判员在比赛中依据事实作出的判罚,也不包括纪律委员会就比赛违纪事件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除此范围,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并非不可改变;
3、诉讼委员会有权对有关人和事进行调查,并依据事实作出决定。本委员会的决定除罚款5万元以上、停止比赛或工作三年以上的裁决以外,均为最终决定,不可改变;
4、以上除最终决定外,可向广州市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其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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