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10-02-04 17:39:56 作者:phpcms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一)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二)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由常务副主席聘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推荐、常务副主席聘任。
第三十条
(一)常设办事机构设下列部门:
1、办公室;
2、技术部;
3、竞赛部;
4、财务部。
(二)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执行广州市足球协会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和计划;
5、维系与国内外足球协会(总会)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6、管理协会财务运作。
第六章      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专项机构
1、竞赛委员会;
2、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
3、教练委员会;
4、裁判委员会;
5、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
6、新闻委员会;
7、纪律委员会;
8、诉讼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委员会工作;
(三)各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相应的职能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四)常委会有权在必要时成立新的专项委员会;
(五)各委员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六)各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由各委员会推荐,经常委会通过后,由各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至下一届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竞赛委员会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足球比赛;
2、组织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和国内的足球比赛;
3、制定本市的各级竞赛制度和安排;
4、联系和落实比赛的场地及器材;
5、编排各级比赛日程。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
(一)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职责: 
1、管理中、小学校的足球运动;
2、组织中、小学校足球训练、竞赛工作;
3、组织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的足球培训;
4、组织参加全国和省中学生比赛工作,并负责组织参赛队伍;
5、协调本市足球尖子从小学升初中及初中升高中的招生录取和毕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练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2、制定广州市足球培训架构;
3、推荐本市各级代表队教练员;
4、组建本市各级代表队,为本市各级代表队的指导思想、训练、管理等提供建议;
5、组织各级教练培训及业务学习;
6、组织、监督、抓好本市业余训练;
7、审定教练员、运动员晋级;
8、指导和协调广州市青少年(包括男子和女子)足球运动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2、组织裁判员培训;
3、审批国家一级裁判员,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4、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5、订购最新《足球竞赛规则》及收集裁判员学习、交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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