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10-02-04 17:39:5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辖内地区足球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无特殊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如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常务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并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协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计划;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财政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中国足协和各协会之间的通联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