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2010-02-02 16:22:27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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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代表大会确定或执委会任命。
(三)纪律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
(四)纪律委员会聘请司法机关人员、律师担任顾问。

第八十三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相关利益的委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处理重大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行为时,由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六)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证据
第八十四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以下证据最具合理性: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和证人的声明;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比赛官员报告中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证明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八十五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事组委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员协会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观众的投诉应通过赛事组委会、会员协会、举办人提交书面报告。
(五)广州市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广州市足球协会管辖内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六)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呈报纪律委员会。
(二)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第八十七条  处理
(一)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八十八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1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同时通过互联网及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八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九十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广州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联赛扣分、禁止转会、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7、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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