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五十二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或以其他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暴力但未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或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
(二)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斗殴
(一)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5,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斗殴、保护他人或分散斗殴人员者将不受处罚。
第五十六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七条 其他情况
(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八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文第十九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第五十九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令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二十条):
(一) 严重犯规;
(二) 暴力行为;
(三) 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
本方罚球区内);
(五) 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
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 使用无礼、侮辱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 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冒名顶替、更改年龄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出现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情况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俱乐部(球队)每出现一人次上述违规行为的,给予至少500元罚款,如该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第六十一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广州市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第六十二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第五节 腐败
第六十三条 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广州市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有关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
2、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扣分、取消比赛资格。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上述贿赂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将处以终身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赌博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和信息、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或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停赛;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 使用兴奋剂
第六十五条 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 比赛中的混乱
第六十六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500元;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 其他处罚;
(五) 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二次延误比赛、弃赛的球队,则处以罚款1,000元、判对方3:0获胜,同时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七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俱乐部除判0: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报名后擅自退出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将给以取消比赛资格和所有比赛成绩作废处罚,并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不正当交易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降级并罚款;
(三)取消比赛资格、注册资格;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一条 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赛事组委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俱乐部(球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同级联赛的资格。
第八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七十二条 未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官员、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无视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未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给予比分作废(参见第三十四条)处罚,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十节 其他违规
第七十四条 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
对赛事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负责任评论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赛事组委会及广州市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至少停赛1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二)官员: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馆)工作至少1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俱乐部球迷的不当行为
俱乐部(队)对其球迷的不当行文负责。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烧物品、投掷杂物、叫喊侮辱性口号、张挂侮辱性标语;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比赛官员等。
第七十七条 不参加各类活动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组织的与赛事相关活动者,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节 会员协会、赛事举办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组织比赛
组织比赛的会员协会、举办人应该:
(一)赛前,应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在广州市足球协会备案;
(二)按照足球竞赛组织工作标准和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三)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在赛前、赛中、赛后一旦出现事故时,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四)保证比赛期间运动员和官员、观众的安全。
(五)保证赛场内和周边区域秩序井然,以保证比赛正常进行。
第七十九条 会员协会、举办人对观众行为负责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作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协会、举办人须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协会、举办人可能被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骚乱,还可能进一步进行处罚。
(三) 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闯入比赛场地、围堵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等。
罚款视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纪律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条 其他职责
会员协会、举办人还应:
(一)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检查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四) 确保会员协会、组委会机构中没有人员在过去5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其是使用兴奋剂、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
第八十一条 不遵守规定
(一)任何不遵守第十一节有关条款规定的会员协会将被罚款。
(二)对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取消赛事举办资格或进行无观众比赛等(参见第二十七条)。
(三)即使没有任何违规,出于安全的考虑,纪律委员会保留进行某些处罚的权利(参见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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