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九条 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一) 口头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罚款;
(四) 退回奖项;
(五) 取消注册资格;
(六) 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 警告(黄牌);
(二) 罚令出场(红牌);
(三) 停赛;
(四)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七) 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 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 取消比赛结果;
(五) 比分作废;
(六) 扣分;
(七) 取消比赛资格;
(八) 禁止转会;
(九) 降级;
(十)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提醒,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第十七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5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5000元人民币。
(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八条 退回奖项
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包括返还全部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第十九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 (间接红牌,参见第五十九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二十条第四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十二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其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十二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十九条第二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其执行任务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算,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进行无观众比赛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区(市)或同一个区(市)场地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三十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广州市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扣分
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该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三十三条 降级
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四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并非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仅作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二十一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二十三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三十八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九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3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广州市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处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单位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形式。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前未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通告,而在下一场比赛处罚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 累计、停赛
第四十一条 累计黄牌
(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处以停赛1场。
第四十二条 累计停赛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不累计入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以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以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以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其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四十四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未产生不良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 其他可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六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七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四十八条 罚款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交纳(或汇入)广州市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 期限
(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处罚期满后,需到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办理手续,方可予以解除。
(二)上述第一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条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
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一条 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作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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