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2010-02-02 16:22:27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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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本地区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赛事组委会、广州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赛事举办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本地区足球运动更普及、广泛地开展;现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和广州市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特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仅适用于广州市足球协会管理下组织的比赛。在此范围之外,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比赛官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从广义范畴上说,如果违反了广州市足球协会的章程目标,尤其是打假球、弄虚作假等情况,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

第四条  适用对象:自然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广州市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球队);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广州市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合法赛事举办人,尤其是和广州市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七)  观众。

第五条  适用时限: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广州市足球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广州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广州市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广州市足球协会规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等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而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批准的比赛中,可由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赛事组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事组委会管理权限的,向广州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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